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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台州学院成教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   为贯彻“浙教高一字(1992)第59号”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的通知》,我校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细则。

      第一条 我校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专科起点及高中起点教育本科班毕业生。

      第二条 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和《中华人民国学位条例》第以及《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之第、第六条第3款的。

      第 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校教务处)负责管理。

      1、凡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在学校时间内随带省教育厅组织的英语统考成绩(外语专业的凭第二外语统考成绩)证明单向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填写《学士学位申请表》。

      2、由教育学院对申请人初审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再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五条 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学士学位申请只允许一次,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凡欲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须在毕业前五年内通过由省教育厅组织的外语(如英、日语等)统考。

      第七条 本校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还需参加由校学位办公室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确定的2门基础课或专业基础课和1门专业课的考试。考试办法,可结合正常的期末考试,亦可单独组织进行。

      2、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或因其它原因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其它原因受记过处分而无明显表现者;

      3、在学习痦子的位置与命运期间,累计补考合格的课程达到五门次(含五门次)或主要课程达四门次(含四门次),大专起点的本科班补考课程三年制达三门次(含三门次),二年制达到二门次(含二门次)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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