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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徽商银行黑色处罚月:一月内吃银监局五张罚单
  •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徽商银行近一个月违规频频,管理漏洞。据银监会网站行政处罚一栏显示,徽商银行近一个月内五收银监局罚单,涉及安徽宿州、滁州、淮北、池州等地。各地分、支行分别因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贷款资金被改变用途、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用于票据业务质押、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等违法行为遭处罚。

      据银监会网站6月1日消息,徽商银行宿州埇桥支行存在信贷资金回流借款人账户违法行为,银监会宿州监管对当事人给予罚款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依据为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六)项及《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据银监会网站6月1日消息,徽商银行滁州分行存在贷后检查不到位,贷款资金回流,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等违法行为,银监会滁州监管对其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据银监会网站6月15日消息,徽商银行淮北分行存在未有效监督检查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对贷款资金管理不力,致使贷款资金被改变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徽商银行淮北分行被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该分行存在未有效监督检查流动资金贷款使用情况,对贷款资金管理不力,致使贷款资金被改变用途的违法违规行为。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令2010年第1号)第九条、《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

      据银监会网站6月15日消息,徽商银行池州分行贷款资金转存定期存单用于票据业务质押,徽商银行池州分行被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据银监会网站5月8日消息,徽商银行铜陵分行贴现资金回流至出票人,徽商银行铜陵分行被罚款2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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