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多家的娱乐频道转载了的这样一则报道:女星吴绮莉3月11日因涉嫌女儿吴卓琳及藏毒,被沙田警署带回侦讯,沙田警署将案件转交大埔刑事调查队留置24小时后,吴绮莉12日获准候审,警方要求吴绮莉5月11日回沙田警署报到。
地区对未成年人的非常完善,像本案一样由警方处理少年儿童的家长已是常态,并无多少新闻价值;而女星也自己子女,从娱乐新闻角度报道还有意义,人家才放在娱乐版块报道。但在我国,家长经常孩子也难受到警方的过问,受到处理更是凤毛麟角。因此,该事件在可作为很好的新闻来宣传,现在却作为娱乐新闻来报道,我觉得大大减损了其价值。
去年底,最高法、最高检、、民政部之四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法的位阶来讲,《意见》的规格还很低,只相当于联合部门规章,连行规的地位也未达到,更谈不上国家立法的高度。但它毕竟从处理监护侵权的原则、监护侵权的报告和处置、临时安置和人身安全裁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诉讼之四个方面,作出了较为详细的,填补不不少法律空白。
徒法不足以自行,从建立制度到落实制度,还有很长的要走,应当通过大量的案例报道,来强化监护人、学校社区等社会单位以及司法机关少年儿童的意识,使《意见》处于激活乃至活跃的状态,才能发挥它的效用。今年初,徐州市铜川区法院经该区民政局的申请,撤销了自己女儿的邵某及其妻子的监护资格,法院指定该区民政局监护邵某女儿。该案经过的广泛报道,成为《意见》实施后全国撤销父母监护权和指定临时监护第一案,起到了很好的标杆作用,但这方面的案例着实太少。
女星吴绮莉女儿吴卓琳被警方追究案的报道,让我眼前一亮。报道虽然不长,但将监护侵权的发案、收案、处理和临时监护等一系列配套制度机制,全面的反映出来了,简直就是一篇活教材。下面作一简要解读。
第一,案例反映了孩子的意识较强。这起案件因15岁的吴卓琳到校后向老师投诉,声称被母亲,一开始说是被打肚子,后又说是肩膀被打,学校报案而案发。后吴卓琳被警方带往医院验伤,医护人员并没有在吴卓琳身上看到伤口。可见,吴卓琳遭受的所谓家暴并不太严重,但其有强烈的意识,能将自己遭受的家暴反映给,及时获得了社会和国家的救济。
对于吴卓莉同学的投诉行为,网友的评论却是这样的:“神经病女儿,她妈妈白养她了!”“动辄告自己的妈妈,一只白眼狼!”“这孩子还是打得太轻了!”……不一而足。
可要知道,孩子的意识和能力是孩子获得社会和国家的前提和基础。家暴的发生一般具有一定的隐秘性,如果孩子自己不懂得站出来、不敢站出来,社会和国家可能很长时间都发现不了,很多悲剧就是家暴长期得不到查处,逐步升级的结果。我认为,要想《意见》在得到实施,提高孩子的意识和能力,恐怕是一个重要而的课题。
第二,案例反映的学校等相关单位未成年人的意识较强。从报道可知,吴绮莉同学并未直接向警署报案,而是向老师投诉,老师报告了校长,由校长报了警。
中国文化中有“一日为师,终身为父”的观念,老师仿佛孩子的第二父母。因为,孩子被第一父母后,向第二父母反映和救助最为自然,也最为方便,孩子在回校上课时即能完成。而由学校报警,比孩子自己报警更符合要求,可避免孩子产生负罪感;避免孩子直接被警方询问而产生次生(要询问也需在老师在场时进行);由学校之组织报警,也更能引起警方的重视和立案查处。
而在,孩子即使向老师反映了遭受家暴,老师一般也不会当回事。长期受“不打不成材”观念的影响,家长打孩子仿佛天经地义,老师不会去多管“闲事”。有的家长甚至对老师说:“老师,我把孩子交给你了,你打他、骂他都行。”仿佛家长还有权把打孩子的“”转移给老师。我们老师接受这种授权,还会有种莫大的被信任感,一般不会去质疑和这种授权。
《意见》借鉴美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也了“学校、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发现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侵害的,应当及时向机关报案或者举报。”也就是,同未成年人生活最息息相关的单位和工作人员发现监护侵权后,都有报案和举报的义务。该很有针对性,也符合孩子的生理心理特点。但真正落实起来,还有赖于学校、社区等单位强化自己的职责的意识。
第三,案例反映警方对监护侵权案的受案处置机制相当完善。报道称,校长向沙田警署报案后,当天下午吴绮莉到学校接下课的吴卓琳时,即被2名员警带回沙田警署侦讯;警方同时也到吴绮莉寓所,发现少量疑似毒品物体,已带回化验;吴绮莉被警方24小时后才获准。
警方接到学校报案后,当即立案,迅即将监护侵权的明星家长带回警署侦讯,还到其家中其女儿的。至于中查出少量毒品,应是意外收获。据白岩松期间对反映,吸毒在演艺圈不是几个明星的个例案件,明星涉毒的人数可能比我们想像的还严重。或许这起明星藏毒与家暴之间还有一定的联系,这一判断还有待调查。
我们的婚姻法也了警方对家暴的和查处义务,但限于人直接向警方提出请求;而人为孩子时,这种请求几乎为零。现在《意见》对有关单位报警义务、及时出警职责,都作出了明确,可谓有很大进步。
在,家庭按犯罪处理,可谓少之又少,因为成立犯罪必须达到经常、冻饿、等行为才能成立。案不是刑事立案查处的公诉案件,除非,都必须人亲自向法院告诉才追究。现女生吴卓琳仅仅被母亲打了一下肩膀,也未报道其经常,即事追究,可见比对未成年人的力度要大得多。
第四,案例反映对未成年人的临时监护措施十分迅速有效。报道称,吴卓琳则被带往大埔的那打素医院验伤,未发现伤口,不需留院观察,吴卓琳随即被社福人员带走,暂时监护。5月11日之前,吴绮莉不能女儿,吴卓琳也不能回家。可见,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从家长监护到他人临时监护,完全是无缝对接,而且临时监护的强制性很强,不取决于监护人的意志,也不取决于被监护人的意志。
在《意见》出台之前,1986年即出台的《民法通则》也有撤销监护的,但谁去申请撤销,撤销后由谁来监护等等,没有具体规范。该法公布后29年来关于撤销监护和临时监护的审判实践,几乎是个空白,可见这种仅作原则性而缺乏操作性的法条,没有多少实际意义。《意见》完善了这方面的操作性,其:“民政部门应当设立未成年人救助机构,对因受到监护侵害进入机构的未成年人承担临时监护责任,必要时向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法规具有可操作性后,很快就出现了上文提到了徐州市铜川区撤销监护和指定临时监护第一案。
总之,明星吴绮莉女儿事件,在放在娱乐频道报道无可厚非,但在应作为一则难得的新闻来报道才对,现作为娱乐新闻报道简直是浪费资源,因为它是一则多么难得的宣传和贯彻《意见》的好教材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