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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闻学教授黄俊东:娱乐至死体现了社会的病态心理娱乐新闻
  •   [摘要]并不一定是原罪,现在也似乎只有娱乐新闻这块的空间大一些,少,风险小。我不是娱乐禁欲主义者,但是一旦娱乐成为一个主导,娱乐至死,那就说明这个社会的心态是充满病态的。

      一对明星夫妇的隐私了。在炮轰下,男主角矛头直指自己婚外情的,女主角亲人也站出来希望高抬贵手。正在上演的文章案,了过去很久以来明星被揭丑之后骂不还口的苦情戏码,选择了直接反击。随着愚人节当天微博实名验证为“马伊父亲”的账号发文,原本站在社会公义一边的也遭到,成了他人家庭和谐的因子。

      作为人物的娱乐明星,在赚取大众关注和消费的同时让渡部分隐私权,这在、与明星之间已经达成了基本的默契。但问题是,明星到底应该让渡多少隐私,知情与明星隐私之间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一场关于明星隐私权、新闻、新闻伦理的讨论正在进行。

      《南都娱乐周刊》记者、有“内地第一狗仔”之称的卓伟与“风行工作室”在连续八个月的追踪后,终于在3月中旬拍到有妇之夫文章与女星姚笛二人街头痴缠、亲密搂抱的照片。3月31日,在“周一见”的下,文章在微博上承认与姚笛有婚外情并道歉,仅仅相隔四分钟后,妻子马伊也在微博上发声,写下“恋爱容易,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这被看作是原谅丈夫的信号。

      本以为事件就此将会逐渐进入尾声,没想到仅22小时后,文章突然在微博上点名《南都娱乐周刊》的陈朝华与谢晓,声称“要玩跟我玩,别涉及任何人”。此后,除了铺天盖地文章和姚笛外,事件者《南都娱乐周刊》也受到广泛非议。执行主编谢晓的微,几乎是在被“”的情况下完成,网友质疑其做“文章和他妻子,会害了他们的孩子”。谢晓则认为,“明星的隐私是有限的,这种社会风气的行为被的意义远胜于隐私的意义。”

      4月1日,马伊父亲在微博发文,矛头直指南都娱乐,并请求其“放过我们家,放过我们的孩子”。此文一出,更将与事件有关的新闻推向一个尴尬的。

      关于报道是否侵害人物隐私权的争议一直都存在,但这一次的两位高层直接置身于新闻事件当中,成为新闻事件的一部分,却是以往很少见的。

      充满矛盾的人物隐私权

      在全世界,人物隐私权都是具争议性的议题,但主要集中在隐私权让渡边界的问题上。而在中国,隐私权问题不止在法律上模糊,伦理上也充满了各种奇怪的悖论和矛盾。多年前,刘嘉玲拍下的裸照被某刊登,是压倒性地支持刘嘉玲,但文章和姚笛的相关报道一出来,马上有人质疑“是否被买通删去了尺度大的照片”,一副不见“床照”誓不的态势。如果说刘嘉玲是被拍下裸照应值得同情,而文姚是婚外恋不为和法律所容,那么背后的逻辑显然站不住脚难道明星本身行为的判断足以成为明星隐私权让渡多少的依据吗?

      当然,伦理层面的争议直接与相关法律上的模糊界定有关。长期以来,“隐私权”在我国司法上一直处于一个模糊的,直到2009年《侵权责任法》的颁布,隐私权作为民事才第一次被法律所,其中也涉及到人物隐私权的特殊性。但即便如此,由于没有专门的《新闻法》,对于具体的人物隐私让渡问题,包括对人物的界定,在不同情况下让步到什么程度,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或被人物的隐私,我国都没有明确。

      “很多时候,都是遇到了具体的事情,凭着经验和感觉来操作。”一名资深娱乐记者这样形容国内的报道。

      民法对人物隐私权的理论主要来源于“义务均衡理论”。“根据义务对等原则,你享受到社会给你的过多关注带来的利益,就要对等让渡出你的一部分隐私。目前我国的隐私权主要大都在民法上,但这就出现一个问题,民法是对大众的,对人物它没有针对性的。”复旦大学新闻系主任张涛甫接受时代周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根据张涛甫的说法,由于法律的模糊,目前社会上有关明星隐私的问题,主要是根据已经存在的共识来把握边界。“一般来讲,如果是在公共空间,比如机场、边,应该是在执业范围内,没太大问题。但如果进入明星的私密空间,比如酒店房内,记者就可能涉及到边界,尺寸就不大好把握了。”

      当事人身份不同,个人隐私权退让的程度也有所不同。毕竟娱乐明星与持有公、与公共利益息息相关的官员有所不同。2012年,当时正在竞争特首的政务司前司长唐英年因为私宅僭建地下酒窖,港媒租用吊臂车“”唐宅,24小时拍摄宅内情况,成为新闻史上最经典的一课。这个做法在当时也没有引起很大非议。原因就在于,对掌握公者必须进行更严厉的监督,以防止这些人物利用其和地位侵害公共利益,这和与大众达成商业关系的明星所受到的困扰是不同的。

      的隐私权与新闻司法战

      在,隐私权与新闻之间的博弈一直没有停止过,但其主要战场在司法上。欧美法律上对隐私权,尤其是人物隐私权有较为清晰的界定。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上对于新闻与隐私权的界限,根据当事人身份不同做出了具体分类。美国法律将人物分为三类,官员、全面性的人物与局部性人物,三者隐私权让渡部分按顺序由大变小。美国法律将每一种分类详细列出不同情况,诸如全面性的人物,就有四种情况,包括:“具有普遍性之和影响力者”、“获有世所周知的美誉或臭名者”、“在社会事务上扮演特别醒目的角色者”,以及“完全于持续性的注意下”。(詹文凯,新闻与隐私权之界限,月旦教室,第2 期,2002.12)而娱乐明星通常就被归属到此类。

      关于“全面性人物”,美国法院判例倾向这类人物没有“私人的生活”,如果新闻与隐私权发生冲突,法院通常倾向认为娱乐明星们的隐私权应做全面让渡。当然,前提是报道必须真实,不涉及恶意。欧洲法院也对人物做了类似分类。但欧洲法院认为如果隐私范围为演艺人员的纯粹私人生活,新闻应该退让。

      正因为有这些法律,英国当地的名人往往为了隐私,不惜付出大量和时间跟打官司。在的情况就不同,近年来几乎很难找到娱乐明星有关隐私权的诉讼,取而代之的一般是诉讼等。

      在这方面,英国较经典的案例是英超布莱克本流浪者队前队长盖瑞弗里特克罗夫特(Garry Flitcroft)婚外情案。已经结婚并有两个孩子的弗里特克罗夫特曾与一位女郎和一位幼儿教师分别发生婚外情。两位女士后来发觉他已经结婚,便将自己的经历告诉了《星期日》。但未等消息发表,弗里特克罗夫特便得到消息,立刻将告上法院,并申请禁制令,他认为根据2000年10月开始生效的欧盟法,应该他的隐私权。法院支持了他的申请。

      《星期日》并不服气,经过多番诉讼,上诉法庭于2002年3月了原审的裁决,并解除了维持近一年的临时禁制令,上诉聆讯由首席Lord Woolf要求下级法院日后审理这类禁制令时依循。他认为如果涉及新闻,必须有足够理由支持才可颁令,不论涉及的报道是否关乎利益。

      “娱乐至死”说明社会心态充满病态

      尽管有法律,隐私权仍然是一个充满争议的议题。“人的天性是的,所谓狗仔队,电视、,这些很多时候出发点其实是销量和卖点,而不是真的就是利益。目前全世界相对来说并没有很健全的概括性的法律去人物隐私。因此这个话题本来就是充满争议的,是新闻界经常辩论的问题,很多时候靠的是记者本身的操守。”中文大学新闻与学院专业应用教授黄俊东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法律界定之外,张涛甫认为,文章、姚笛事件被更多的是伦理问题。一方面,创造了“周一见”的谢晓被网友,在其微博上对文章出轨一事出现价值观判断,违反中立性原则,“已然成为另一种霸权”。另一方面,全民关注从尚未结束的马航事件转移到明星婚外恋,出现“新闻追尾”,也被认为需要承担责任。

      “这个事件在前就已经涉嫌炒作了,没想到炒翻了,被人抢了先。在开始的时候,我觉得有些过度娱乐化,过度渲染。我认为始作俑者就是某些,他们实际上追求的就是市场的关注。有什么样的就有什么样的娱乐。的娱乐冲动,和需求是一个互动。另一方面,并不一定是原罪,娱乐新闻之外的其他严肃领域,新闻操作受到的约束较多,现在也似乎只有娱乐新闻这块的空间大一些,少,风险小。我不是娱乐禁欲主义者,但是一旦娱乐成为一个主导,娱乐至死,那就说明这个社会的心态是充满病态的。”张涛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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