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音乐院校开设的民族音乐类课程,大致有:民族音乐学概论、中国传统音乐概论、民间歌曲概论、戏曲音乐概论、曲艺音乐概论、民族器乐概论、民间歌舞音乐概论、教音乐文化、音乐、佛教音乐、民族音乐形态学、工尺谱视唱、中国传统乐理、传统声乐模唱、传统音乐记谱训练等等。目前的问题是,对这些课程之间的关系我们较少研究。以至于还存在着对上述各类课程的功能、性质认识不清和不同课程之间的“重复”现象等问题。
可见,其中的问题是:如何将这些课程分类?不同类别的课程其侧重点(或应解决的问题)是什么?同时,在音乐院校中,面对不同学科、不同专业、不同年级、不同学历层次的学生,应如何设置这些课程?如何协调它们之间的关系?
自以来,民族音乐研究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进展,大量新的理论不断问世。那么,我们在教材建设中如何吸纳这些新的研究便成为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比如,面对新的研究,应否有一个鉴别、思考、选择的过程?如果有,应如何选择?再如,面对新的,我们是偏重于材料的取舍呢?还是应偏重于观点的选择?还有,在将新编入教材时,如何处理诸说并存的问题?在教材的编撰过程中,有否一个“穷尽材料”的基本原则(有人提出,除了学术研究应穷尽材料外,教材的编撰,也应如此)?等等。
理论上讲,我们应“平等对话”。同时,从今天音乐文化“可持续发展”的来看,也有一个音乐课程设置的平衡、协调问题。但是我们现有的课程设置能否做到这点?或做得如何?都是一个未知数。比如,目前在有些音乐院校的研究生考试中,学习民族音乐专业的研究生必考的音乐分析学,但学习音乐专业的研究生,不考中国民族音乐。这就有个考试科目的“身份导向”问题。讨论民族音乐的课程建设,我们必须知道:在全国各专业音乐院校的课程设置中,课程的学时比例如何?全国各高校音乐教育专业的课程设置中,课程的学时比例如何?特别是后者,这是培养“工作母机”的地方,将直接关系到民族音乐的传承与发展。如果我们培养的音乐教师都不知何为民族音乐,或较少具有民族音乐的技能与知识,那么我们建构“中国民族音乐教育体系”只能是一句空话。
因此,对此问题恐怕要作一较为广泛、深入的调查才能掌握一手资料,同时还应考虑如何在国家政策的上采取相应措施才是。
在各高校修订教学计划时,一般都有上级文件作指令性。比如必修课多少学时,选修课多少学时,课外实践多少学时等等。一般说来,这些当然应该执行,但是,其中有没有“一般与个别”的矛盾?有没有民族音乐课程与其他课程的矛盾?或者说,上级的各类学时数,是否一定与艺术院校特别是音乐院校的课程设置、音乐人才的培养之需要完全适应?一方面,我们要建构民族音乐课程体系,在教学上办出自己的特色;另一方面,又要遵守上级的相关。特别是相关指令性政策,其中的矛盾如何处理?
区域音乐文化研究的提法很好,在中国传统音乐研究中,这应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然而,我们在此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甚少。比如何谓区域音乐文化研究?该领域有哪些研究课题?等等,似乎不见权威经典。检索音乐学文献,只见到以“区域音乐”为题的论文2篇,但均未对何谓“区域音乐文化”下定义。参考其他学科的相关领域,大致有区域民族学、区域地理学、区域经济学等等。其基本特点也是将这些学科领域中的问题置于特定的区域——或自然的或人文的中,然后进行研究的。一般而言,区域作为一个文化概念,它既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地区”,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行政区域,而是指文化上具有同质性、内聚力的地理空间(覃光广等《文化学词典》,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由此可见,要进行区域音乐文化研究,首先须定义“区域音乐”这一概念。同时,还须进行该领域研究课题、发展战略的研讨。
依笔者的理解,区域音乐文化研究更多地是倾向于中国民族音乐的“文化地理学”研究,多探讨某一特定地理空间中的音乐文化与的关系等问题。因此,要进行这一领域的研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音乐文化的区划问题。这既是学术研究的基础理论问题,也是各音乐艺术院校开展区域音乐教学、合作的基本前提。
其一为地理学上的“综合人文区划”;其二为“单项人文区划”。前者在王耀华的《中国传统音乐概论》一书中得以体现,还有杜亚雄关于“少数民族音乐的分组”的研究。后者为杨匡民、苗晶、乔建中等关于汉族民歌色彩区的划分,刘正维关于戏曲腔式、民间音乐调式的分布研究等等。
由此可见,综合区划是以多种音乐体裁、品种为参照的,单一区划则以某一种音乐体裁、品种或音乐形态要素为参照。需要讨论的是,这两种划分类型的目的、功能和意义是什么?我们今天应如何在其基础上,进行传统音乐的区域划分?
一般认为,应以文化区为基础,再考虑文化流(文化流这一概念多见于音乐学界,大意相当于地理学界的文化圈或文化扩散)的问题。在传统音乐的各种类别中,民歌往往被看作是最基底层次的品种,但若考虑到民歌本身也在,也在流动,如何鉴别?也就是说,在民歌这一领域,有否也存在着文化区和文化流的问题?此外,在划分的结果上,对某些品种的地理归属问题也存在不同意见。诸如有学者认为,梆子腔起于陕西,本属西北高原区,但传到其他地区时就不能认定它仍是西北文化的组成部分(赵宋光)。但也有学者认为传自西北的梆子、山东梆子及湖北的西皮腔,均不应属于他们各自的“腔式板块”,而应属于“西北板块”(刘正维)。
需要讨论的是,在传统音乐的区划中,如何处理“文化区”和“文化流”的关系?或者说我们在划分上是应以“具有相似音乐文化属性”的区域为标准呢?还是应以“音乐文化的亲缘关系”为标准呢?抑或是将二者交叉运用,综合考虑呢?
14.在传统音乐的地理区划中,除了以音乐本体为标准外,还可否以不同的地理(含自然的和人文的)为标准?
在以往的研究中,多以音乐本体作为地理区划的标准。考虑到音乐文化的产生与发展,与其所依托的地理应有所联系(特别是农业文明时期的传统音乐),那么,我们还可否考虑以不同的自然地理和人文地理作为划分音乐区域的依据?比如自然地理,可按不同水文(长江流域的音乐、黄河流域的音乐、珠江流域的音乐等)、地貌(山区音乐、丘陵音乐、高原音乐、平原音乐等)、植被(寒带针叶林区的音乐、带常绿阔叶林区的音乐、温带草原区的音乐等)作划分。再如人文地理,也可按方言地理、农业地理、民族地理、教地理等等进行划分。
如果有这种学术上的需要,不仅于此中的音乐与于彼中的音乐可作比较研究,而且还可探讨在同一地理中,音乐事项的种种发展演变及其与特定的地理的关系。如此等等,均值得探讨。
当代文化地理学的课题有五:文化区、文化扩散、文化生态学、文化综合作用(或文化整合)与文化景观(王恩涌《文化地理学导论》)。我们应如何理解这五大课题的内涵及其与音乐学研究的关系?文化地理学的五大课题对我们音乐学研究而言,其借鉴意义是什么?它是否可以完全适应音乐学的研究?如果是,我们应如何借鉴其基础理论并将其运用音乐学的研究之中?如果不是,那么我们音乐学研究又如何在自己的学科领域提出新的问题?进行具有音乐学学科特点的文化地理学研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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