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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measures for the administration of Lanzhou University released the news information
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是通过信息发布,信息的权威性与可信度,有助于避免混淆视听的小道消息,符合国际惯例。
我校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可以规范学校对外新闻发布,建立与社会的正常而良好的沟通渠道,以树立我校良好、、公平、具有亲和力的现代化高等学校的形象,适应我校建设综合性、研究型、国内外知名的高水平大学的要求。
第一条新闻发言人的指定人选:①校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党委宣传部部长;②党委宣传部新闻中心主任;③其它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其中,校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以下简称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党委宣传部部长及新闻中心主任为常任新闻发言人,其它单位的负责人根据情况需要校主管领导同意,可担任临时新闻发言人。
第二条新闻发言人职责:就学校范围内的重大事件、以及学校和社会关注的问题进行定期或临时性的新闻信息通报。其中新闻中心主任负责定期的学校重大事件新闻信息通报,代表学校接受社会记者的采访等;校长办公室负责人、党委宣传部部长负责学校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代表学校主要领导接受社会记者的采访等;临时新闻发言人负责就本部门发生的重大事件向社会通报。
一、建立定期的制度,由新闻中心负责人或邀请学校主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向社会通报学校的重大事件、重要情况等。
二、如果学校内发生突发事件,校主管领导同意(必要时要请示教育部及省上有关部门),新闻中心应在第一时间内组织社会召开,由校长办公室负责人或学校领导指定的人员向社会公布突发事件的过程和学校采取的措施,以赢得的先机,形成有利于事件解决的社会。
对外新闻宣传是学校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形象的直接体现。为了有效地在市场化的背景下进行对外宣传,做到有针对性、有计划地搞好对外宣传工作,除了利用新闻发言人制度发布学校重要的新闻信息以外,还必须要对各单位日常的对外新闻信息发布加以规范,以形成合力,取得宣传效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对外发布新闻信息”,主要是指:一、校内各单位发生的需要向公布的新闻,以及个人的发现、发明等需要由其所属单位向公布的;二、校内各单位因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需要,需要在社会上发布的公告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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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各单位举办各种活动,需要邀请社会前来采访时,应委托新闻中心与社会联系。委托单位应将活动名称、参加人员、举办形式、举办时间、地点等告知新闻中心;必要时,委托单位要提供新闻通稿。邀请社会的费用由委托单位负担。
各单位也可自行邀请社会前来采访,但在采访前应将活动内容及所邀请的及人员名单以书面形式送交新闻中心备案。否则新闻中心有权采访活动。
第七条社会主动前来采访时,各单位应及时通报新闻中心,经新闻中心同意后,才可接受采访。否则视情节轻重由学校做出处理。
第八条学校各单位负责人就其所负责的学校公务接受或邀请社会采访时,必须事先通报新闻中心,经同意后,方可进行采访。
第九条各单位需要在社会上发布公告性信息,应将公告性信息文本送新闻中心备案,经新闻中心盖章同意后,财务部门方可付款,否则财务部门不得付款。
第十条新闻中心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以及社会的反映,要适时组织策划有关的新闻采访活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其组织的采访活动,提供新闻素材、接受采访,不得推诿。
第十一条各单位及其人员向社会投送新闻稿时,应首先由各单位负责人审核,然后送新闻中心,经同意后方可发送。
第十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校园网新闻信息”,是指在校园网主页及各单位网页上发布的、反映校内外最新事实的、有明确信息来源的,以文字、图像(静止或动态)及声音形式出现的内容。
第十校园网的新闻发布由新闻中心统一负责,其它各单位在校园网主页及新闻网发布新闻信息,必须经新闻中心审核通过,由新闻中心专门人员负责上传新闻。
第十四条除新闻中心及其所属校内外,各单位在各自网页上发布的新闻信息,必须是反映本单位工作情况的。其发布的信息不得冠以“新闻”、“消息”等字样,正文不得有消息头(即不得写有“本网讯”、“本报讯”等),不得标注记者、通讯员等表示新闻从业人员标志的字样;可用“工作”、“工作快讯”等名称。
各单位在其网页上发布与本单位工作有关的外部信息时,应注明信息来源并取得授权,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侵权及其它责任由该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各单位要求在校园网上发布公告性信息时,应将需要发布的信息内容打印一份,由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送新闻中心审核;同时应将该信息的电子版发送到新闻中心的电子信箱。新闻中心审核同意后,应在收到电子版内容的1小时内(按工作时间计算),将其在校园网上发布。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求在校园网上发布本单位的新闻时,应将新闻的电子版发送到新闻中心专用电子信箱,写稿人应在末尾注明其真实姓名、工作部门(是学生的,注明其年级、专业、宿舍)、联系电话等。新闻信息发布与否由新闻中心工作人员根据专业要求审定。
第十七条利用校园网进行新闻教学实习的有关新闻信息发布不适用于本办法,学校将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学校纪检部门将追究有关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党委宣传部要责成通信网络中心给予违规单位、取消其网页在校园网主页的链接、暂停其IP地址、撤消其IP地址等处罚。涉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国家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在本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自行检查本单位网页,修改与本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