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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红色令力助海外猎狐!学院新闻
  •   自今年7月22日,部署全国机关集中开展为期半年的“猎狐2014”缉捕在逃境外经济犯罪嫌疑人专项行动以来,已从40余个国家和地区缉捕在逃经济犯罪嫌疑人180名。

      师范大学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黄风向新京报记者表示,目前,中国经济犯罪嫌疑人外逃的目的地主要是、和美国。中国海外追逃一般有四种方式,最主要的是引渡,此外还有引渡的三种替代手段:、异地追诉、劝返。这四种方式也决定了我国和国外合作的方式。

      中国在与其他国家合作进行海外追逃追赃时,取得了哪些成就,还存在哪些问题?欧美国家跨国追逃时,都采取了哪些措施?

      引渡易受影响

      引渡是海外追逃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不过,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

      在与我国有引渡条约的国家,引渡是最主要的司法合作方式。

      1993年,中国与泰国签署引渡条约,这是中国与外国签订的第一项双边引渡条约。截至今年7月底,中国已与38个国家缔结双边引渡条约,其中大部分是发展中国家。

      引渡条约能为境外追逃提供渠道保障。2009年,涉案金额近1亿元的特大金融诈骗案件主犯之一沈磊被成功引渡回国。沈磊畏罪潜逃后,中国警方随即通过国际组织对其发布红色令。

      2009年6月19日,阿尔巴尼亚警方在该国机场将沈磊截获。因为中国和阿尔巴尼亚签署有引渡条约,中方随即正式向阿提出引渡请求。经阿法院判决并完成全部司法程序,阿司法部决定将沈磊从阿尔巴尼亚引渡回中国。10月15日,中国警方将其回国。

      在没有引渡条约时,“我们可以援引多边公约来开展引渡合作。”黄风介绍,比如中国和的双边引渡条约尚未生效,和之间没有引渡条约,但三个国家都是《联合国反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这些公约里面也有引渡条款,中国可以援引国际公约的引渡条款开展合作。”

      国际引渡合作,面临很多,比如犯罪例外原则,死刑不引渡原则等等。而且,“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和世界上所有国家都缔结引渡条约,这是有难度的。”黄风说到,美国目前和100多个国家签署有引渡条约,但即便如此,也无法做到和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签署。

      劝返最具中国特色

      专家称,引渡、、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面临很多;相比之下,劝返则更加高效。

      由于在引渡经济犯罪嫌疑人时,往往面临、司法等障碍,就产生了一些替代措施,主要有、异地追诉等。

      通常是以违反移民法规为由,将经济犯罪嫌疑人作为非法移民回国。

      2008年8月,诈骗两单位养老保险金2425万元的邓被回中国,成为成功的首个中国外逃经济犯罪嫌犯。2011年7月,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首要犯罪嫌疑人被回国。

      “中美没有引渡条约,所以美国从中国追逃也主要是通过非法移民的方式。”黄风介绍,“我们也向美国一些罪犯,这些罪犯都是由机关作为非法入境或者非法居留者来的。”

      异地追诉是引渡的另一种替代手段,由中国主管机关向逃犯躲藏地国家的司法机关提供该逃犯该外国法律的犯罪,由该外国司法机关依据本国法律对其实行缉捕和追诉。中国银行支行特大贪污案逃犯的追逃过程中,异地追诉就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劝返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引渡替代手段,是外逃人员自愿回国投案。

      2007年8月,昆明市中级对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做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胡星无期徒刑。胡星受贿金额高达4000多万,案发后外逃,却没有被判处死刑,这主要是因为,法庭认定胡星具有自首情节并有表现,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胡星的自首情节,是因为其在外逃过程中接受了我国办案人员的劝返。胡星案发后潜逃新加坡。2007年2月17日,云南省机关专案组赶赴新加坡开展工作,在胡星居住的酒店咖啡厅与胡进行了面对面的交谈,其回国投案。最终胡星接受了专案组人员的劝说,自愿回国接受审判。

      黄风说,引渡、、异地追诉等形式,其处理时间长、手续繁琐,而且也面临。相比之下,劝返则更加高效,也将主动权握在了我们自己的手里。

      在黄风看来,“劝返”有一举三得的效果。对于办理案件的司法机关来说,劝返成功就意味着追逃目的已经实现;对于逃犯躲藏地国家来说,外国逃犯自愿回国接受审判,既有利于节省为开展国际合作或者国内法律程序而需花费的资源,又有利于本国的秩序和安全。

      红色令威慑外逃者

      在海外追逃时,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发布要犯通报。要犯通报有多种,其中红色令最接近于“国际令”。国际组织针对中国籍嫌疑人发布的红色令已有160个。

      除了和嫌疑人潜逃国合作之外,中国也和国际组织展开密切合作。国际组织是除联合国外,规模第二大的国际组织,也是全球最大的组织,包括190个。

      在海外追逃时,可以通过国际组织发布要犯通报。要犯通报有多种,其中红色令最接近于“国际令”。国际组织中心局接到红色令后,可根据令对通报人员实施定位、,并按照本国相关法律协助进行国际引渡。

      据国际组织官网显示,截至11月1日,国际组织针对中国籍嫌疑人发布的红色令有160个。这些被通报的人员中,包括有组织犯罪、等犯罪嫌疑人,也包括诈骗、贪污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其中,原省省委程维高之子程慕阳便名列其中。

      令显示,程慕阳1969年出生于江苏常州,身高1.77米,被为“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片区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构成贪污犯罪。隐匿、转移、收购或者充当代理人,卖出明知是通过犯罪所得的财物。”

      公开报道显示,程慕阳帮助程维高秘书转移赃款和他人共同贪污国家资产535万元。2000年9月4日,程慕阳离港外逃前往,至今仍未被归案。

      2013年8月12日,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怡携款潜逃。在专案组提请下,中国通过国际组织发出红色令,向190个国际发布协查通报。中国警方与斐济执法部门通力合作,在斐济成功抓获陈怡,并于8月19日晚将陈回国。

      协助国分享被资产

      对于被资产的最后处置,分享是国际惯例。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专家称,合作追赃将中国的取证能力。

      跨国追捕经济犯罪嫌疑人,不仅要追逃,也要追赃。

      对于被资产的处置,分享是国际惯例。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国都与其他国家签署了类似协议。在美国,分享被资产的比例取决于美国司法机构在执法合作中做出的“贡献”—重大协助分享比例为50%至80%,较大协助分享比例为40%至50%,提供便利分享比例通常在40%以下。

      黄风介绍说,《犯罪收益追缴法》中有“资产分享”的,根据该法规,在帮助其他国家成功追缴资产后,澳方有权对被的资产实行分享。不过,法律没有明确被资产的分享比例,分享额度取决于很多因素,如请求国提供材料的分量、犯为所造成的损失等。

      黄风说,关于被资产的处置,中国此前没有分享机制,现在也在慢慢改变。“我国禁毒法已经明确,可以和外国分享被的资产。去年我国和签订了受益追缴和分享的协议。”

      黄风强调,合作追赃,将中国的取证能力。“比如说,如果赃款是通过洗钱方式转移到国外,那么首先就要确认这些赃款是犯罪所得,而且是发生在中国的商业犯罪。这些材料需要中方来提供。”

      黄风表示,如果不提供这些材料,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已经在购置了房产,按照法律做了房产登记,澳方就会认为这些资产是所得,就不能随便这些房产。只有中方提供,证明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购置房产的资金来源于违法犯为,澳方才能采取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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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欧洲令更便捷

      与引渡外逃经济犯罪嫌疑人相比,欧盟的令制度更加快捷简便。

      欧盟国已经签署了《欧洲引渡条约》,但引渡程序复杂,耗时较长,所以后来欧盟国呼吁废除引渡制度,建立一种全新的、简单快捷的人员移交制度。

      2002年,欧盟通过《欧盟理事会关于国间使用欧洲令和缉捕制度的框架性决定》。该决定废除了各国之间传统的引渡制度,代之以全新的令与移交制度。犯罪地国发出欧洲令后,欧盟各国之间根据相互承认原则,必须毫不犹豫地执行该令。

      黄风介绍说:“欧洲令是统一的格式,其中列举了特定的犯罪,只要属于这个列举的犯罪范围内,所签发的令符合统一的格式,欧盟各国就相互承认,相互履行。”

      与引渡相比,令制度更加快捷。按照,成功移交一个逃犯最多不超过90天,而在被请求人同意的情况下,移交决定必须在10天内做出。而且,国际引渡合作中一个重要原则是双重犯罪原则,既只有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法律都认为某种行为是犯为,并且所罚需达到一定期限以上,才可以进行引渡。令则弱化了这一原则。

      在令生效的2004年,欧盟国之间成功移交一个罪犯的平均时间,从之前的9个月降低到了43天。

      美国:外逃者

      目前,美国和100多个国家缔结了引渡条约,引渡是其海外追逃的主要方法。

      美国先后加入了《联合国非法贩运品和药物公约》、《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人员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公约》等包含关于追缴犯罪所得国际合作条款的国际公约。

      在调查和追缴犯罪所得方面,美国各个执法机关均负有法律职责。在联邦层面,司法部“打击有组织犯罪与欺诈处”、“资产与反洗钱处”和刑事局“国际事务办公室”主要负责对非法资产的调查、追缴以及相关的国际合作工作。在地方层面,各州的联邦检察公室也设有相应的机构,根据司法部的执行关于追缴犯罪资产的国际合作事项。

      美国国土管辖的“移民和海关执法局”,在美国本土设有150个办公室,并且注重于外国执法机关的合作,在全球范围内开展调查取证、罪犯、冻结和资产。

      除引渡外,美国海外追逃的替代手段中不乏一些比较极端的手段,比如、等。不过,属于“硬处理”手段,极有可能引发国与国之间的紧张关系。所以,这种方式也面临着较多争议。

      采写/新京报记者 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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