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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办在其官网发布《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编写指引》,以规范江西省内P2P平台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的编写,该指引全文共计9条。
同时发布的还有《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合规情况法律意见书编写指引》以及“江西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整改验收工作指引表”,后者与江西P2P平台整改验收指引内容一致。
为切实做好我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工作,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引。
一、在我省注册经营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申请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的,应当聘请在本省注册登记并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本指引出具业务经营情况专项审计报告(以下筒称“专项审计报告”)。
三、鼓励网贷机构聘请易于提供高效、优质、便利服务,近3年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综合评价前30位或具有从事业务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专项审计。接受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至少两名执业会计师承办出具专项审计报告业务,的执业会计师及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正常执业、近一年内未受到相关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处罚。
(七)关于做好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2017〕57号);
五、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重点对网贷机构业务经营数据、信息披露一致性、客户资金存管、合规性等重点环节实施审计,并在专项审计报告中发表明确的审计意见。专项审计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二)资金运用流程: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客户资金存管及客户资金划转径,是否将出借人、借款人资金与自有资金分账管理,是否存在资金混用等问题。
(三)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但不限于网贷机构是否在网站及其他互联网渠道(APP、微信号、微博等),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披露经营信息,各渠道间披露信息内容是否保持一致,是否与内部业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的数据保持一致,是否与向监管部门报送的数据保持一致。
(五)可能对网贷机构的出借人与借款人、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带来负面影响,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的审计情况及相应意见。
六、专项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执业会计师签名,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专项审计报告提交后,网贷机构不得自行修改;如确需补正或更正,需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理由,由原经办会计师事务所另行出具专项审计报告补正说明。
七、经办执业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勤勉尽责,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客观、地出具专项审核报告,专项审核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及重大遗漏。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调阅、检查工作底稿时,经办执业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应予以积极配合。
八、专项审计报告的报告期截止时间一般应当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开展整改验收及备案登记的前3个月之内。
九、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过程中及取得备案登记后,经办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将与其他备案登记信息一并向社会公示;相关材料如存在虚假记载、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监管部门可就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并有权接受由该会计事务所和具体执业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必要时将移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