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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全面推进湖北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鄂信用办〔2016〕2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银发〔2015〕280号)要求,全面推进全省农村信用体系建设,优化农村信用环境,提高农户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下文简称农村经济主体)融资的可获得性和便利性,缓解融资难、融资贵,促进普惠金融发展,助推金融精准扶贫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省信用办在认真总结荆门、咸宁、武汉、十堰等地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深入贯彻落实。

      一、总体目标及阶段性工作任务

      (一)总体目标

      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按“政府主导、信用办协调、人行牵头、多方参与,服务社会”的原则,以县(市、区,下同)为单位,立足各地实际,搭建以“数据库+网络”为核心的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健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建立信用评价、信用增进和信用信息及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促进农村信用环境、金融生态环境、社会治理环境显著改善,农村经济主体“融资难、融资贵”得到有效缓解。

      (二)阶段性工作任务

      ——2016年底,各地要建立健全工作组织领导机制,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选择三分之一以上的县,先行完成“数据库+网络”的平台搭建,建立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

      ——2017年底,形成总体制度安排和清晰的工作模式、路径,在三分之二以上的县完成平台搭建,平台安全稳定运行、服务功能基本完善,实现所在县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信用评价全覆盖,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在涉农信贷领域及支农惠农政策措施中的有效应用。

      ——2018年底,形成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完善,部门协作有效的工作格局,在所有县建立安全稳定、功能完善的平台,全面实现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信用评价全覆盖,信用信息多方共享和可持续更新,形成科学有效的信用评价和应用机制,落实信用增进、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配套支持政策,发挥信用对信贷资源和政策资源配置的引导作用,有效实现“信贷支农、信用惠农”。

      二、主要工作内容

      (一)搭建以“数据库+网络”为核心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平台,有效整合相关各方的信息资源和提供服务。

      科学合理确定信息采集数据项。深入调研掌握当地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主管部门、农村网格化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管部门、扶贫办等职能部门和涉农金融机构信息系统保存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状况,结合当地农村经济主体的特点以及相关各方的信息需求,参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基本数据指引》(银办发〔2013〕62号文印发),按照“必要性兼顾采集可持续性”的思路,确定当地信息采集指标体系。

      构建完善的信息采集、更新渠道、方式和长效机制。对照信息采集指标体系,加强协调沟通,依托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按照“批量采集为主,手工采集为辅”的思路,确定“系统批量采集信息目录”和“手工采集信息目录”,并明确相关部门、单位职责分工,建立信息采集、共享和更新长效机制。基于现有的人民银行金融网间互联平台、农村网格化专用网络、政府电子政务网等网络资源,根据相关各方现有的网络连接状况,选择安全便捷的信息传输网络,实现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与相关部门、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充分发挥惠农金融服务站、农村网格员队伍覆盖广的优势,以手工方式对批量采集的农村经济主体信用档案进行补充完善。

      省信用办对前期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示范点)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和方式进行了梳理(详见附件),各地可学习参考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合适的渠道和方式。

      形成完善的信用信息服务功能。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要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涉农金融机构依法履职、业务拓展的需要,设置相应的查询权限,提供个性化的信息查询、信用评价展示及筛选、分类汇总统计等信息服务功能。各地可基于平台数据库可公开的信息,在做好专用网络与互联网安全隔离的前提下,通过互联网向社会提供公共查询服务,并将政府部门政策信息、金融机构产品与服务信息、中介机构服务信息、农村经济主体融资服务需求信息、信用体系建设汇总统计信息纳入其中,更好地发挥平台“服务政府,辅助银行,惠及农户”的作用,扩大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社会影响力。

      引导、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合规设立企业征信机构,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以市场化运营的方式,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构建多元化、多层次的征信服务市场,协同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二)坚持分类施策,开展农村经济主体信用评价。

      组织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信用中介机构等,分类制定科学合理、适合当地农村经济主体特点的信用评价标准,开展信用评价。

      农户的信用评价。按照普通农户、贫困户和专业大户三个类别,从家庭劳动力数量及劳动技能、家庭收入与支出、家庭财产状况、主营产业规模及经营状况、历史信用记录及个人社会诚信状况等方面,基于平台采集的信息分别确定评价指标,依托平台自动完成信用评分,并根据评分结果将农户划分为3-5个信用等级。

      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的信用评价。主要从管理水平、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历史信用记录及社会责任等方面确定评价指标。基于平台定量信息完成定量指标(主要包括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盈利能力、发展能力等)的评价,并组织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完成定性指标的评价,形成最终评价结果。

      (三)加强组织督导,推动农村经济主体信用培育和信用增进。

      结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以及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金融精准扶贫的要求,充分发挥平台信用评价展示与筛选统计功能,确定有信用、有潜力、有信贷需求的农村经济主体,作为支持重点,建立适合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动态变化的信用培育主体池,组织金融机构包干到户,分类指导,开展信用跟踪、培植,帮助池内主体尽快满足信贷支持条件。设立担保基金或财政贴息专项资金,建立涉农贷款的风险补偿和分担机制,积极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信贷投入。

      (四)强化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依托平台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持续推进“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县”以及县域A级信用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示范评定与创建工作。县域金融机构要实施差别化的信贷政策,对信用良好的经济主体,以及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农村经济主体,在贷款额度、期限、利率等方面给予优惠,对信用不良的主体予以限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将支农、惠农政策与信用评价结果有效对接,在贷款贴息、增信支持、政府采购、项目开发、配套服务、创先评优上实施差异化管理,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政策措施,使守信者得到实惠,失信者受到有效制约。

      (五)强化宣传引导,优化农村地区信用环境。

      各地信用办及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要采用适合农村特点的宣传方式和载体,多渠道宣传、普及信用和相关金融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农村经济主体、参与各方对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认识,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氛围。大力培育和宣传守信先进典型,曝光失信行为主体,完善失信修复机制,增强农村经济主体的信用意识,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改善农村地区信用环境。

      三、有关要求

      (一)构建推进有力的工作保障机制。各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发改委(局)、人民银行、工商局、扶贫办、农村网格化管理部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管部门、涉农银行机构、保险机构等部门和单位,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参与各方的职责分工,督导落实。要定期会商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建立信息交流沟通机制,切实做好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协调推动、重点攻关、督查考核等工作。

      (二)开展切实有效的考核监测。省信用办将各地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工作考核。各地信用办要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工作目标及进度安排,将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对各县和相关职能部门的年度考核。各地人民银行要将涉农金融机构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评价。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行季度统计、半年通报、年度考核,各地要确保工作进度和工作质效,及时上报和反馈工作开展情况。

      (三)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制定完善的信息采集、查询使用、安全管理、异议处理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平台运营主体、信息提供者、使用者和信息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建立信息安全责任制,规范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运行管理,依法合规采集、应用信息,确保信息安全,切实维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附件: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渠道、方式参考表

      湖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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